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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聘任办法(修订)
2017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育并举,培养一批能够成长为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相当层次学科带头人的杰出青年学者,学校决定修订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聘任办法。

第二条 齐鲁青年学者岗位的设置,坚持以学科和创新平台建设为导向,结合学科高峰计划的实施,优先面向学校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展开。

第三条 遴选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采取“个人申报、基层推荐、学校评审”的方式,坚持公开竞聘、择优选拔、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五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申报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学风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2.具有博士学位,身心健康。在申报当年1月1日,校外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本校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38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海外应聘者一般应具有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研究机构相应职位的经历,或具有海外长期学术研修经历;国内应聘者应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学术方向属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术前沿,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主干学科领域,从事前瞻性、创新性研究,已取得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学术潜力,学术水平居于本学科领域同年龄段学者前列。

第五条 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1.齐鲁青年学者总目标是充分利用学校培养期的支持,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成为学术带头人

2.完成所在单位制定的教学任务;

3.在本学科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方向开展研究,在本领域顶尖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取得标志性成果;

4.在申报和完成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过程中起核心作用;

5.推动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引荐海外优秀人才,根据学科特点加入或组建一支创新团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学科整体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基本情况一览表》及《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申报表》,校外申报人选还需提供《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试讲评议表》,将相关材料报所在院(所)。

第七条 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由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价,资格审核工作由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负责,并确定拟引进人选所依托的团队平台和支撑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和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对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初审,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函评。

第九条 人才引进委员会对通过函评的推荐人选评审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人选名单并签订培养协议。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一条 培养期内对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培养人选在科研经费、岗位绩效工资、学术研修和生活待遇等方面予以全方位支持。

第十二条 齐鲁青年学者入选时,同时聘任为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培养期内对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培养人选提供学科建设经费支持:引进人选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30万元;校内人选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20万元。学科建设经费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基层单位根据培养人选资助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培养期内培养人选享受每年15万元岗位绩效工资(税前),由学校全额拨付,与学校其他人才项目岗位绩效工资不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培养期内,学校可为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供青年公寓优惠租住,公寓租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引进人员可享受30万元安家费及住房补助。

第十六条 加大对培养人选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选派力度。

第十七条 培养期内入选国家、教育部高层次人才计划者,入选当年本计划自动终止,按新入选计划规定兑现相应待遇。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学科建设经费,按山东大学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规定管理;分年度安排使用,根据培养人选培养期年度预算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培养人选自入选协议签订次月起,按培养协议发放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培养人选不得替换,科研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培养人选本人的研究工作,不得转让。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培养人选需与学校、基层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等。

第二十二条 培养期内,培养人选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服从和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应按协议要求积极为培养人选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学校将协议执行情况纳入院长、书记绩效考核。建立人才工作办公室、基层单位联动机制,跟踪考察培养人选的学术贡献和成才率。

第二十四条 培养期内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培养人选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相关称号和待遇,冻结支持经费账户,并保留追回已支付经费的权力:

1.入选者出现与遴选条件不相符的情形;

2.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合格;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

4.调离山东大学教学、科研岗位或辞职;

5.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在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科研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须标注“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聘任办法》(山大人字〔2008〕29号)不再执行。原聘期内齐鲁青年学者纳入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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